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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-04-07
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適用期延長至4月30日,符合條件者請儘速就醫及用藥

國內目前仍處流感高峰期,預估疫情將持續至4月,為提供民眾及時的用藥需求,降低疫情發生機會,疾管署宣布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適用期限,由原訂331日延長至430日,民眾如有呼吸道症狀,請務必儘速就醫,確保自身及親友健康。

疾管署表示,符合以下用藥條件的民眾,至全國各縣市3千多家公費藥劑合約醫療機構就醫時,均可依規定使用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:(1)符合「流感併發重症」通報病例、(2)孕婦經評估需及時用藥者、(3)伴隨危險徵兆之類流感患者、(4)重大傷病、免疫不全(含使用免疫抑制劑者)或具心肺血管疾病、肝、腎及糖尿病等之類流感患者、(5)過度肥胖之類流感患者(BMI>=35)(6)經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正/副指揮官認可之類流感群聚事件、(7)符合新型A型流感通報定義者、(8)新型A型流感極可能/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、(9)動物流感發生場所撲殺清場工作人員、(10)「高燒持續48小時之類流感患者」、(11)「家人/同事/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」。(如附件)

疾管署呼籲,民眾勿輕忽流感嚴重性,平時應養成勤洗手、良好的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,如出現流感危險徵兆,應戴口罩儘速就醫及早治療,依醫囑服用藥物,並於家中休養。

 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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